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道,现住珲春市**镇;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2020年7月2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帮助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电话联系办理假证人员,以17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半个月后,李某某在珲春市新安街宇通公司门口,将购买的虚假机动车驾驶证交付给闫某某,并收取6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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