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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门某某诈骗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原任莱阳市**店镇**村村委书记,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2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莱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9月份前后,犯罪嫌疑人门某某在任莱阳市榆科顶村书记期间,以本村要搞新农村建设,并许诺要将新农村建设的工程承包给蒋某某干,先后编造要付给村民土地补偿款、农作物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等理由,共骗取蒋某某人民币6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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