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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门某某妨害公务案)_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尚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系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某某,被执行逮捕前住尚某某**镇**酒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尚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因土地纠纷问题多次到小蒜沟镇狮子沟村“空心村改建”施工现场阻拦施工。5月21日上午,王某甲再次到现场阻拦施工,施工人员报警,小蒜沟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解后未果。13时许,公安局民警谢某某、高某某接警后赶到施工现场。谢某某、高某某赶到后不久,王某甲携带一把雨伞来到施工场地。施工现场四周设有围栏,并有明显施工标识。王某甲欲进入施工现场,民警高某某对其进行劝阻,王某甲不顾劝阻,强行从施工场地西北角进入,两位民警见状也进入现场。谢某某、高某某向王某甲询问其阻拦施工的原因,王某甲称施工所占用的部分土地系自家承包土地并有相关协议,两位民警遂要求王某甲提供相关文书,王某甲予以拒绝。后王某甲径直走向正在施工的钩机,并将身体贴靠在作业的钩机履带前方,为避免钩机误伤到王某甲,高某某对王某甲进行劝离,王某甲不听劝阻继续停靠在钩机履带旁,在劝离无效的情况下,两位民警拉着王某甲的手强制将其带离至安全区域,带离过程中王某甲不断用雨伞击打高某某腿部,并持续反抗欲继续阻拦施工。王某甲与民警发生冲突期间,王某甲给被告人王某乙发微信让其赶往施工场地,接到信息后的王某乙与门某某(另案处理)一同赶到施工现场后,见王某甲被控制在地便不断推搡控制王某甲的谢某某和高某某,身着警服的高某某多次对其二人进行劝阻,并不断向二人发出警告:“警察正在执法,请你们靠后,现在不做解释。”王某乙、门某某不听劝阻,继续推搡揪扯两位民警,见三人情绪激动,两位民警遂将王某甲松开,脱离控制后的王某甲情绪更加激动,与王某乙不断推搡并辱骂谢某某,王某乙被高某某反手控制,王某甲与门某某二人则合力将谢某某摔倒在地,王某甲对倒地的谢某某脸部和头部进行抓挠,后他人将王某甲拉开,谢某某挣脱起身后王某甲继续抓扯谢某某,并咬伤谢某某左臂。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甲、王某乙、门某某三人带离现场。经鉴定,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在校学生,系冲动鲁莽临时起意犯错,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取得了执法民警的谅解,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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