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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铁某某敲诈勒索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小区**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景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景洪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份,被害人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铁某某、王某某(在逃)、邹某某等人为争夺砍伐橡胶资源,犯罪嫌疑人铁某某、王某某(在逃)、邹某某等人事先给出低价后,不准其他人员高于其给出的价格购买,后被害人李某某以高于犯罪嫌疑人的价格购买得橡胶树,在运输橡胶树时,被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逃)发现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逃)将此事告诉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并指使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前往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邀约四至五人前往将正在运输的车辆强行堵停,堵停后,遭受犯罪嫌疑人铁某某,王某某(在逃)的威胁,迫于无奈,被害人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铁某某,王某某(在逃)等人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被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逃)等人索要砍伐橡胶树所得利润的10%(人民币7.8万元)。后被害人李某某将7.8万元现金交付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移送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铁某某等人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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