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81978********,蒙古族,四川省泸定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镇**路**号,现住四川省泸定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汉源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汉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汉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林某某(已起诉)因无法在田某某(已起诉)处取得“皇冠网”站网络赌博代理盘,被不起诉人铁某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在田某某处取得一个每日下注金额为20万元的赌球代理盘后,提供给林某某进行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林某某与田某某在该代理盘各占50%的股份,返水比例为投注金额的I.55%。铁某某除帮助林某某与田某某之间进行赌资结转外,还为参赌人员在林某某处下注提供转账等帮助。林某某在代理盘内除自己下注以外,还接受余某某、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投注。该网络赌球代理盘投注金额共1311295元,返水10161.50元,林某某共获利111865.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汉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经检察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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