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10月26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苏某甲(已判)购买了“澳门金沙娱乐场”、“8号娱乐城”、“金钻28”、“金鼎娱乐城”四个赌博网站,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南海明珠酒店租赁了1212房间、1319房间作为其犯罪窝点,并雇用陈某甲(另处)等人对上述赌博网站进行经营管理。随后,苏某甲、陈某甲等人招聘苏某乙(已判)、钱某乙(已判)等人为前台主管;郭某某(已判)、黄某甲(已判)等人为后台人员;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等人为前台业务员。上述人员在境外利用虚假赌博网站,诱骗国内人员在其赌博平台上投注购买彩票,实施诈骗活动,形成了以苏某甲为首要分子,陈某甲、朱某某为主要成员,其余人员为组织成员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苏某甲等人的组织指挥下,先由资源组成员向互联网推广相关公众号吸引被害人,前台人员在主管苏某乙、钱某乙等人的管理下,通过虚构身份、隐瞒对赌关系以及通过与后台人员配合修改系统彩开奖结果以此虚构获利承诺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到涉案赌博网站上购买彩票,被害人的充值资金直接进入后台人员掌控的私人账户。后台人员根据被害人充值金额手动进行虚拟充值,并将被害人转入的资金进行转移。后台人员对被害人提出的提现申请进行审批,被害人下注必须达到充值金额的一倍以上才能提现,以此限制被害人出金。同时,前台人员通过“炒群”、“维护”等手段以鼓吹倍投计划的方式对被害人的交易进行诱导,以扩大被害人的损失。
现查明,该犯罪集团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骗取蔡某某、何某某、袁某某等86名被害人200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案金额81302.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9日至5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伙同其余组员,在主管洪某某、钱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邝某某41372.64元。
2.2019年5月10日至5月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伙同其余组员,在主管洪某某、钱某乙的带领下, 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陈某乙3440.23元。
3.2019年4月5日至6月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伙同其余组员,在主管洪某某、钱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姜某某10961.36元。
4.2019年4月11日至6月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伙同其余组员,在主管洪某某、钱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林某某5425.45元。
5.2019年5月3日至6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伙同其余组员,在主管洪某某、钱某乙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黄某乙20103.2元。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且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1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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