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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挪用资金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88号

不起诉人钱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61981********,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深圳**甲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股东、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88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9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顾宁,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秀勇,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11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12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1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22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3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211日、4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430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和报案人高某某两人注册成立了深圳**甲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高某某于2015年底将公司交由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管理。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利用股东身份和管理高某某法人私章、公章的便利,在高某某不知情的状况下,伪造“高某某”的签名,在上海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175月份,分多笔共计474万元人民币从深圳**甲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至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其中人民币65万元转至钱某甲的私人账户用于其个人、钱某乙和徐某某的私人开销;人民币186万元转至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后,其中人民币120万用于购买基金,5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20万元转至深圳**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使用,其余用于该公司日常开支;剩余的钱在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用于日常开销和购买银行理财等支出。

另查,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为钱某甲和其父亲钱某乙两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钱某甲与徐某某是夫妻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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