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91998********,汉族,大学本科,上海**学院在校学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25日、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借帮刘某某编写联盟统计软件之机,向编写的软件中加入木马程序后发送给刘某某使用,盗取刘某某EVE星战前夜游戏的三十余个游戏账号和密码。2017年6月30日晚,因与刘某某在游戏中发生争执,钱某某将盗取的EVE星战前夜月形联盟CEO游戏账号以1999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某、黄某某等人,后又将盗取的其余游戏账号及密码无偿发给曾某某、黄某某等人。2017年7月1日至10日,曾某某、黄某某等人先后将刘某某EVE星战前夜游戏账号内的虚拟货币出售,将虚拟游戏装备进行出售、转移及销毁,共造成损失7316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在校大学生,在校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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