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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桥自然村东园街36号。2005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明知穿山甲为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金华市区古子城古玩市场摊位上,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两片穿山甲鳞片。

2020年3月18日,钱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警从钱某某处依法扣押疑似穿山甲鳞片两片(总净重2.6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鳞片确定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大穿山甲的鳞片或制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野生动物制品。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穿山甲鳞片价值28元。

 2020年9月4日,钱某某自愿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抽样笔录;4、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5、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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