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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路**号,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6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年8月15日10月15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9月15日、11月15日重报审查起诉

山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某因偿还银行贷款陆续向王某某(另案处理)借款累计13万元,向杨某某(另案处理)借款3万元,后赵某某向王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2016年3、4月份,李某某因资金周转陆续向王某某、杨某某借款累计14余万元,后李某某陆续向王某某偿还借款8.8万元。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许,王某某、杨某某为讨要债务将李某某、赵某某叫至山丹县银海大酒店,并带至被不起诉人钱某事先登记的客房内,向李某某、赵某某进行逼债,期间钱某有事离开,在讨债未果后,王某某、杨某某对李某某、赵某某进行殴打逼债,并语言威胁李某某、赵某某找不到钱不得离开宾馆客房,直至次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才打电话让李某某、赵某某离开宾馆客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丹县公安局认定钱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钱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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