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临沂高新区**办事处**村749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6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利用曾在**人民检察院干文职工作的经历,以给张某某(2019年3月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被我局刑事拘留)跑关系、捞人为由,分多次骗取朱某某4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个人挥霍。
本院审查认定: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2006年至2018年11月在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任临时工作人员,与朱某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3月6日至4月8日,钱某某共收到朱某某45万元转账,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部分自用。朱某某证实2019年初找到钱某某(当时朱某某尚不知道钱某某已离职),提出让钱某某帮忙为涉嫌犯罪的张某某“跑关系”。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辩解收受的朱某某45万元转账是与朱某某合伙做生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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