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69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90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市**市**村17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由福安市检察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明知张某某(另案起诉)虚构“中国梦公益大爱护贫保险项目”,通过发展人头、层级进行获利,仍在张某某的指使下,用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账户帮助收取下线会员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上交资金共计69万余元,用于个人还债、生活开支等。其间,张某某将其拉到微信交流群,参与监督会员签到、上传学习心得等。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钱某某被扣押手机由侦查机关予以返还,其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资金由侦查机关进行扣押、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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