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住**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2020年10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参与龙某某、余某甲(二人另行处理)以“招聘组装气体打火机代组装工”为由,骗取杨某甲6800元、“简单就好”8800元、“岁月不饶人”8800元、“阿珍”8800元,共计3.32万元,分得赃款10000余元。
案发后,钱某某已退还2.54万元,并于2020年4月16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自首的法定和积极退赃的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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