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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盗窃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596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横**村**号,现住建德市**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建德市**镇**号**单元二楼征迁房内,窃得铝合金窗框、废旧书本、废旧水壶等物品时被当场抓获。经认定,废旧塑料水壶等物品价格为人民币6元,废旧书本价格为人民币18元,铝合金窗框价格为人民币32.9元;

2、2019年10月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建德市**镇**号**单元内(已征迁),窃得该处单元楼内二楼至三楼平台电表箱18根电线和**室内的废旧物品。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上述物品价格;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建德市**镇**号征迁房内,窃得废旧物品若干及该处墙壁上的电线2根。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盗窃事实。 

本院认为,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已经退回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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