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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南区滨河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区一座桥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酒精含量为98.87mg/100ml,系醉酒。钱某某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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