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41973********,汉族,大学文化,苏州**通信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常熟市**街**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欲进行通信铁塔建设,与常熟市常福街道中泾村初步接触该村谢寺路南侧的一块空地的租赁事宜。同年11月27日,苏州**通信基础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钱某某(简称“乙公司”)也因通信铁塔建设,与中泾村洽谈同一地块的租赁事宜,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该地块面积约20㎡的土地,租赁期限三年。
2020年3月1日,甲公司在距离乙公司租赁地中心点25.4米的地方建造塔基,次日被乙公司发现。乙公司要求中泾村出面协调,拨打12345、110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又向甲公司制发《律师函》,要求甲公司3日内清除塔基,但是均没有效果。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遂于3月10日,授意公司员工采用气割的方式,对甲公司在上述地块上的塔基进行破坏。
本院认为,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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