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5********,汉族,大学文化,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月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酒后在宿迁市宿城区**小区西侧停车位上,无故将停在路边的牌照为苏NF****、苏ND****、苏CJ****三辆轿车踹坏。经鉴定,上述三辆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466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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