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路**公司宿舍**室。2004年7月2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04年7月7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四个月;2005年8月因吸毒被决定行政罚款人民币1 000元;2005年10月因吸毒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2月7日因吸毒被浙江省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11月4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11月4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月20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5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2015年9月23日因吸毒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同年10月7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2019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6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象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3月1日傍晚、3月2日下午,在象山县丹东街道**大厦**层**室内容留邓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共3次。经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对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容留邓某某吸毒的情况,钱某某的供述和证人邓某某、陆某某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故该笔事实无法认定,据此难以认定钱某某在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因此,象山县公安局认定钱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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