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3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其因吸食毒品在海口市罗牛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至7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其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队的家中**楼房间内共计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沈某某吸食毒品,三次均为三人共同出资由钱某某购买毒品,后由钱某某约黄某某、沈某某到其家中吸食毒品。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钱某某、黄某某、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钱某某与黄某某、沈某某曾先后三次共同吸食毒品,但无法证实钱某某多次为黄某某、沈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场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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