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579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园,职业: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1时17分许,钱某某在**大街一饭店饮酒后,驾驶粤H*****小型轿车沿**大街南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路交叉口被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0.25mg/100ml。
本院认为,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从重情节,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钱某某不起诉(相对)。
综上,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钱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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