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40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6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8号普通轻型货车行驶至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圆珠屿村村道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