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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单元**号,元某某**局科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钱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某某常山路,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送检血样受理回执,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现场笔录等;

2.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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