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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新村**号**室。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晚在本市梁溪区南长街“97酒吧”饮酒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驾驶牌号为苏BR****小型轿车从该酒吧附近出发,途径永丰路、红星路、建筑路等路段,后沿本市滨湖区青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祁桥北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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