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高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北段**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搭载两人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与二环路交叉路口“汉莎国际KTV”出发,沿二环路南四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20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钱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94mg/100ml和104.1mg/100ml,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酌定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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