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 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丹延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与122省道交叉路口北侧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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