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底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伙同丁某某、钱某乙、覃某甲、谢某甲、谢某乙、文某某、秦某某、颜某某、吴某某(以上七人已捕)、覃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由丁某某、钱某乙、覃某甲、文某某、秦某某招揽卖淫女杨某某、解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覃某丙、王某某等人,在柳州市**街**巷**号及附近多处私人房门面进行卖淫活动,并通过在私人房安装监控、建立微信群管理、账本登记的方式管理卖淫女及收取提成,期间由覃某乙、吴某某、颜某某、钱某甲帮放哨、管理门面。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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