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47********,汉族,小学,住溧阳市**镇**村委**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6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沿溧阳市平桥下宋线由北向南行至溧阳市平桥下宋线2KM+870M左右(高墩村25号门口)处,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双方未在现场报警,当晚19时40分张某某儿子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及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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