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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6********,汉族,高中文化,如皋市**街道**医院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组。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19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C95V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磨头镇丁冒路由北向南行至与丁冒村十七组东西水泥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未降低速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确保安全,碰撞由东向西步行过道路的佘某某(女,殁年83岁),致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躯干部严重复合型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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