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60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防盗备案号:金华电动三轮车*****)沿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上无名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缘来菜馆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0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付,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钱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