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陈某某保险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在连云港**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号**号楼**室,住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号连云港市**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丈夫钱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奔驰车(车牌号为苏G1****)由北向南行驶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老204国道路段时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钱某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现场,二人经商量后向该车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简称连云港**财保公司)工作人员谎称是陈某某开车发生事故。后钱某某以发生保险事故为由向连云港**财保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用25.5万元,因连云港**财保公司报案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银行流水、汇款回执、民事起诉状、谅解书、连云港**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材料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