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丈夫钱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奔驰车(车牌号为苏G1****)由北向南行驶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老204国道路段时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钱某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现场,二人经商量后向该车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简称连云港**财保公司)工作人员谎称是陈某某开车发生事故。后钱某某以发生保险事故为由向连云港**财保公司索赔车辆维修费用25.5万元,因连云港**财保公司报案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银行流水、汇款回执、民事起诉状、谅解书、连云港**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材料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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