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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得知其妻周某某与叶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使用周某某的手机通过抖音以周某某的名誉和叶某某聊天,骗叶某某驾车到盘州市**乡**村接周某某。1时30分左右,当叶某某驾车到达普田乡狗场坝村时,被赵某某、钱某某等人拦截并强行将叶某某带到赵某某家中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个小时,期间赵某某、钱某某等人将叶某某罚跪在地并殴打。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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