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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頔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号**庄**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7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琼A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三亚市榆亚路由夏日百货方向往鹿岭路口方向行驶,途经夏日百货斜对面路段,碰撞到正在人行横道上从左往右通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拨打了110和120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海南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120急救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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