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高中,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色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刑警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经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色达县**基地警营超市的老板,具体负责经营和管理者是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该警营超市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 月1日开始营业,主要经营零、副食品及卷烟,且经营的副食品及卷烟都由南充市进购。其中被查获的卷烟品种共计227.2 条,其中约60条的卷烟由前期武警部队转让而来;其余的160 余条卷烟由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从南充市嘉陵区烟草公司进购。营业期间,该警营超市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出售7、8余条的卷烟,售卖的对象全是驻训基地内的武警官兵。2019 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从南充市返回色达县的途中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南充市嘉陵区将212条卷烟(共计17个卷烟品种,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编号ZW01 1901 02927-02938、ZW01 190103097-03101 检验报告,证明该 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并依据四川省2019年上半年在销卷烟价格 目录“川烟计【2018】145号”统一批发价格计算查证核实涉 案卷烟核价37362. 28元人民币)准备运至色达县**基地进行销售,途中被汶川县烟草专卖局挡获,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被处于18681. 14元人民币的罚款(行政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刑警大队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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