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绰号“主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个体,家住上高县**镇**花园**栋**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3月9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上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伙同钟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分别于同年9月、10月份先后两次以6050元/吨的价格从宜丰刘某甲处购进10吨、13吨不合格柴油,然后雇佣章某某等人开车卖给上高县泗溪镇**陶瓷厂刘某乙处,分别得赃款63300元、80800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主观上明知销售的柴油为伪劣产品,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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