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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0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村**号因琐事与被害人钟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持一把柴刀追砍被害人钟某乙,导致其左手及胸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乙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左侧气胸,属轻伤二级。同日,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去到上址抓获钟某甲,并当场起获作案工具柴刀一把。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由亲属之间矛盾引发,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钟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本案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且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坦白、认罪认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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