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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及同案人钟某乙(已判决)各持一条铁水管,窜到廉江市河唇镇罗州路被害人钟某丙经营的早餐档内,将被害人钟某丙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方已赔偿人民币6.6万元给被害人钟某丙,并取得被害人钟某丙的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钟某丙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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