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5日钟某巳、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等人在廉江市**镇**农家乐开设“三公”赌场 “抽水”盈利(每当赌客出现点数为10、20、30等俗称“密实”的点数时,钟某乙等人就会抽取100元至300元的“水钱”),2020年2月6日晚,钟某乙等人陆续招拢赌客到赌场进行聚赌并抽水盈利,同时为了增加赌客的数量确保盈利,钟某乙又叫肖某某(已处罚)、妹妹钟某某等人招揽赌客到场参赌,并根据人数及“抽水”的利润给肖某某、钟某某300至1000元不等的酬劳。后来到了2020年2月9日陈某某、钟某巳、钟某丁、钟某乙、钟某戊、钟某丙等人又商量并一致同意在陈某某位于廉江市**镇**的家中继续开设赌场并于当晚开始找人到陈某某家赌博,2020年2月10日晚至2020年2月11日凌晨,各个股东开始大肆招揽赌客到赌场赌博,其中钟某乙又叫肖某某、钟某某等人招揽赌客,找来钟某甲负责发牌“抽水”。钟某乙等人开设“三公”赌场前后共抽利约40000元,钟某巳、钟某丁、钟某乙、钟某戊、钟某丙等人瓜分过**农家乐处开设赌场的抽水钱,另钟某某拉客分得1300元,肖某某拉客分得2000元,钟某甲获得工钱1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是赌场股东以及是否为工作人员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是赌场股东,也没有证据证实钟某甲作为赌场工作人员,是否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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