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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伙同同案人钟某乙、钟某丙、罗某某(已判刑)在本市黄埔区萝岗街三级地街96号附近酒后滋事,与在此停车聊天的被害人王某某、江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罗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进行殴打,致上述2名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过程中,罗某某持铁管、钟某丙持砖块追打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逃离现场后,罗某某又持铁管打砸被害人王某某号牌为皖A2****的小轿车,致上述小轿车的挡风玻璃等部位受损(经鉴定,损失价格共为人民币4759元)。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同案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损失人民币6.5万元。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破案材料、赔偿谅解材料及铁管照片等书证、物证;2.证人罗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钟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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