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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经营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汽车修理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大道**段**号**区**栋**单元**号。200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7年3月15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汽油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月2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邴建敏,重庆市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1日、9月2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形下,多次向他人非法出售汽油,收取人民币共计155259元。2018年10月31日,钟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户口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辨认笔录等;

6.微信收款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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