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5日、11月5日分别由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中江县通山乡、广福场镇等地烟草零售商处收购烟草制品准备运往成都市金堂县**路**号其经营的超市内零售给他人。当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川******面包车行驶至中江县广福镇场镇附近处时,被中江县公安局及中江县烟草部门执法人员挡获,在其驾驶的川******面包车上查获产品名称为“天子”、“百年龙凤”、“黄鹤楼”等烟草制品28种共计678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涉案烟草制品均为真品卷烟、雪茄。经中江县烟草专卖局依据《四川省2020年上半年在销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川烟计[2019]83号)统一批发价格核定价格,涉案烟草制品合计价格人民币162750.41元。
另查明,2020年8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接到中江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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