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土家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桑某某******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美春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将其老公杨某某从桑某某芙蓉桥白族乡金藏扯来的罂粟种子种植在桑某某*****乡***村**组自己家的菜园里。2020年5月6日17时许,桑某某公安局竹叶坪派出所民警发现钟某某种植的罂粟原植物,予以铲除并进行清点,钟某某共计种植罂粟原植物559株。2020年6月1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钟某某种植的罂粟原植物果实中检出罂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汀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559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美春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收缴的罂粟原植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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