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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湛江市**巷**号**门**房,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群众,个体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日下午15时45分,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湛江市霞山区海淀路某店铺门口放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鹦鹉。接警后,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民警于2019年6月2日17时到达湛江市霞山区海淀路13号档口该店铺,查获1只疑似大紫胸鹦鹉。经聘请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在该店铺门口查获的1只疑似大紫胸鹦鹉进行种属、级别鉴定,鉴定结果为大绯胸鹦鹉,系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经查明,该店铺经营者是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被查获的大绯胸鹦鹉长期饲养于该店铺门口。经查看湛江市霞山区海淀路13号档口该店铺监控视频显示,钟某某的丈夫金某甲常负责在该店将鹦鹉转移至店门口,且有喂食、逗鹦鹉的行为。为查明案情,2019年6月2日,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口头传唤钟某某到案讯问,并电话传唤金某甲于2019年6月3日上午9时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6月3日下午1时,金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经查明,2019年3月17日,金某甲携妻子钟某某、女儿金某乙到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花园8号东山花鸟市场金汇古玩**号商铺某宠物店购买宠物,在金某甲与该宠物店老板陈某某、胡某某议好价后,金某甲用手机微信扫描该宠物店二维码(胡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支付1500元人民币向陈某某夫妇买下1只大绯胸鹦鹉。购买后金某甲将鹦鹉连同拴着鹦鹉的铁架子一齐带回湛江市霞山区海淀路13号店铺饲养,于2019年6月2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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