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房**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为自己妻子和诊所的病患配置中药需要,在明知“炮山甲”为穿山甲制品的情况下,未经国家许可,以其经营的资中县**寺镇***村第二卫生室的名义,非法向资中县**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2000元250克的“炮山甲”。
2019年10月27日,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资中县**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资质证明材料、资中县**寺镇***村第二卫生室营业资质证明材料、销售发票、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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