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KW****,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洞105线东侧。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3********,汉族,高中文化,系龙南县**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龙南县**花园。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钟某某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龙南县**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钟某某选址在**乡与**乡圭湖马朝交界处“马米苋窝”和“下坑”山场,打算筹建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经过立项环评之后开始着手征收租赁山场,2017年9月份期间,龙南县**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钟某某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及机械设备在**乡与**乡圭湖马朝交界处“马米苋窝”和“下坑”山场开山拓土,计划建设固体废物填埋场,期间,临塘乡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钟某某未予停止、整改,造成大量林地、农田被占用,林地种植条件丧失。经鉴定,占用林地、农田面积合计为47.22亩,上述占用的农用地为商品林、农田。
2018年9月11日,江西省林业厅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龙南县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使用涉案林地。
钟某某于2018年8月26日接龙南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龙南县**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南县**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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