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2********,畲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9日、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伙同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投资担保框架协议》,利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采取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借款项目、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22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8900718.4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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