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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粤LV****蓝色重汽王牌轻型自卸货车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为村民叶某某运送旧房子土砖。当日10时许,当钟某某在**小组**号门前的果园倒车卸货时,因疏忽大意,将叶某某母亲被害人李某某撞倒并碾压,导致李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5月10日,钟某某与李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钟某某补偿了李某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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