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钟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日下午1 4时许,钟某某到广西桂林市平乐县**镇**高速路出口对面路边向一个叫“老鬼”(姓名不详)的男子购买345元毒品海洛因,后钟某某驾驶摩托车将毒品海洛因运输回钟山县**路出租房处与钟某某一起吸食,后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1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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