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内江市资中县**镇***宿舍,2020年8月20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通过四川师范大学新生QQ群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为四川师范大学新生、家住成都且家中有别墅有轿车,在取得王某某信任后双方确立了网恋关系。2020年8月8日至10日期间,钟某某虚构生病住院、动手术、轿车加油等事实,多次通过QQ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某共计3339元用于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事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