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号,现住绵竹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通过曾福明(另案处理)帮其伪造了一套绵竹县建筑工程公司档案资料,钟某某通过该资料从绵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到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人民币18677.58元。案发后,钟某某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悔罪,并全额退赔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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