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60********,**程度,佛山市**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黄某某,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7日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1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1月6日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陆某某吉利集团合作开发吉利村圣德嘉园项目。为了感谢关某某(已判刑)对圣德嘉园项目的支持,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陆某某承诺将该项目10%的利润给关某某作为好处费,并建议其出资入股。2013年8月2日,关某某转账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入股保证金后,又于2015年提出退股。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陆某某向关某某退还人民币100万元,同时以利息的名义向关某某支付了人民币74.7万元好处费。
2019年8月22日,佛山市禅城区监察委员的工作人员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移交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